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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国际商务职业学院信息系统供应链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6-10-12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信息系统供应链安全管理,防范因软硬件采购、外包服务及第三方供应商引入的安全风险,保障学院网络与数据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及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有信息系统相关的供应链活动,包括软硬件采购、云服务、运维外包、软件开发及技术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  供应链安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全生命周期管理原则,覆盖准入、运营、退出各阶段;风险可控原则,对供应商进行安全评估和分级管理;责任明确原则,谁采购谁负责、谁使用谁监管。

第二章  组织职责

第四条  学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审定供应链安全管理制度,审批重大采购项目的安全评估报告,决策重大供应链安全风险处置方案。

第五条  信息中心是供应链安全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制定供应商安全准入标准,组织开展供应商安全评估,监督供应商服务过程中的安全合规性,处理供应链安全事件。

第六条  采购部门负责在采购文件中明确网络安全技术要求,将安全评估作为供应商选择的重要依据,在合同中约定数据安全和服务质量条款。

第七条  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所用软硬件及服务的日常安全监管,发现供应商安全问题及时报告信息中心,配合开展安全检查和事件处置。

第三章  供应商准入管理

第八条  供应商准入须经过安全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供应商资质审查,包括营业执照、信息安全认证等;产品安全性检测,包括漏洞扫描、代码审计等;数据保护能力审查,包括加密措施、访问控制等。

第九条  采购合同须明确安全条款,包括数据保密义务、安全漏洞响应时限、服务中断赔偿、数据归属及销毁要求等。涉及敏感数据的,须签署专项保密协议。

第十条  关键系统供应商须具备相应资质。提供核心业务系统的供应商应具备等保测评相关能力,云服务供应商数据中心应位于国内并通过等保三级认证。

第四章  供应商运营管理

第十一条  供应商服务人员须经审批后方可接入学院网络,使用专用账号,操作全程留痕。禁止供应商人员擅自访问与业务无关的系统和数据。

第十二条  信息中心应定期开展供应商安全复查,每学期对关键供应商进行安全检查,每年进行全面安全评估。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求供应商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  供应商发现安全漏洞或发生安全事件时,应在规定时限内向信息技术中心报告。一般漏洞24小时内报告,重大漏洞1小时内报告,并同时提供处置方案。

第五章  供应商退出管理

第十四条  合作终止时,供应商须归还或销毁学院所有数据,不得保留任何副本。信息中心应监督数据清理过程,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五条  供应商退出时,应及时回收其访问账号、API接口权限及物理场所出入权限。供应商使用的设备须经安全检测后方可移出学院。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六条  学院建立供应商安全考核机制,将安全合规情况纳入供应商年度评价。对安全表现优秀的供应商优先考虑续约,对发生安全事件的供应商视情节暂停或终止合作。

第十七条  因供应商原因导致学院数据泄露、系统瘫痪等安全事件的,依法追究供应商责任,并要求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禁止参与学院后续采购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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