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商职院〔2024〕10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学术管理,不断提高我院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山西国际商务职业学院章程》等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修订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二条 山西国际商务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院内最高学术机构,旨在发挥学术民主,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在专业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发挥重要作用。不断完善学术管理体制、制度和规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一章 组织机构及委员任职条件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紧缺学科可适当放宽条件)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主管教学科研的副院长,科研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当然委员。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院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1人,委员若干人。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主管教学科研的副院长担任;秘书处负责协调、办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学术委员会在主任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为秘书处,设在教务科研部。
第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其他委员,由院长根据专业和学科建设的需要及候选人具备的条件来提名,经院行政会议通过后,由院长聘任。
第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为2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委员以及紧缺学科的委员,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可延长连任期)。
第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及委员的权利义务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职责:
(一)根据学院的专业建设和发展要求,研究制定学院的年度科研项目;
(二)按照统筹规划的原则,讨论并确定学院科研经费的分配;
(三)对已完成的学院年度科研项目进行评议和鉴定;
(四)按有关规定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科研成果进行评审,并向学院提出奖励建议;
(五)对本院的一系列科研管理办法进行审议、修订和监督实施;
(六)向校外推荐优秀专家和优秀科研成果,向学院建议表彰科研先进单位和个人;
(七)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八)完成学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学术性工作。
第四章 组织原则和纪律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学院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教务科研部。
山西国际商务职业学院
202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