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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通知

山西国际商务职业学院章程


序 言

山西国际商务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是一所培养商务类高等职业技术应用型人才的高等职业院校。学院前身为成立于1984年的山西省对外经济贸易干部学校和山西省对外经济贸易职工中专学校,2000年改制为山西省国际商务学校(普通中专)。2004年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在山西省国际商务学校的基础上成立山西国际商务职业学院。

学院本着立足山西、放眼世界、商务为主、技能为重的理念,坚持职业教育属性和特色,努力建设具有国际视野的商务特色高职院校,为山西经济社会发展新布局提供智力支撑、培养合格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依法办学、自主管理、履行职能,保障师生员工基本权益,促进学院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中文名称:山西国际商务职业学院,简称“山西商务职院”。英文名称:Shanxi International Business Vocational College。英文缩略名:SXIBVC。

学院法定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龙堡街14号,邮编:030031。

学院官方网址:www.sxibs.edu.cn

第三条 学院办学性质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全日制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加强专业内涵建设,以国内国际商务管理、大数据技术与应用为特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养适应商务和其他行业需要的职业技术技能人才。

第五条 学院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为基本职能,以举办专科层次的高等职业教育为主,根据国家政策和社会需要适当调整学历教育的层次和修业年限。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六条 学院的举办者是山西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是山西省教育厅。

学院的分立、合并与终止,由举办者山西省人民政府决定。

第七条 学院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按照学院章程管理学院,制定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依法设置和调整专业。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四)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调节专业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五)制定学院规划并组织实施。

(六)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为受教育者颁发相应学业证书。

(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九)立足实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

(十)与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建立实习实训基地。

(十一)依法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院和科研文化机构间的交流与合作。

(十二)自主设置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及其它内设机构,确定人员分配。

(十三)依法管理、使用学院财产与经费。

(十四)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十五)依法接受、管理和使用捐赠财产。

(十六)行使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学院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学院章程。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智力、科技和信息支持。

(四)保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为教师素质能力提升提供支持与帮助,为受教育者学习、毕业就业、“双创”提供教育、指导与支持。

(五)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正确、规范管理使用各类资金,提高资金资产使用效益,依法接受财务审计监督。

(六)依法公开相关信息,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七)实行院务公开,民主管理。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治理体系

第九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山西国际商务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全面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一节 领导体制与决策机制

第十条 学院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学院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学院党委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院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院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牢牢掌握党对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统一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文明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学术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会、学术组织等,加强学生社团管理,支持其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和劳动道德教育,培育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学院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党内有关规定开展活动。党委委员由学院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党委书记、副书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产生。党委对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院党委根据党的有关规定设立党的工作机构和基层组织。

第十二条 学院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讨论决定学院重大事项。党委会议议事规则为:

(一)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每月召开一至两次,如遇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如因工作需要,可以召开扩大会议,扩大范围由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

(二)党委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无重大情况不临时动议增减议题;

(三)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书记和院长一般应当同时参加会议,不是党员的院长要列席会议。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会议列席人员由党委书记确定,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

(四)党委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每位委员都应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充分讨论,党委书记最后发表意见。会议决定多个问题时,应逐项讨论、逐项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特点,相应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如对重大事项意见不一、分歧明显,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进一步沟通后,提交下次党委会议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五)党委讨论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院领导和党委委员负责组织实施;

(六)党委讨论的问题、表决的形式和通过的决议,均应如实记录,以文件、会议纪要或其他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并确保落实到位;

(七)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的,分管领导与党委书记交换意见后,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报告。

党委书记主持学院党委的全面工作,按照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履行职责,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对学院工作负总责。

第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山西国际商务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纪委)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学院纪委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院由山西省监察委员会委派监察专员,负责监督、调查和处理公职人员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长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四)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推动教科研活动与生产劳动、社会实践相结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六)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协同育人。

(七)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八)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院长、副院长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副院长协助院长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院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或部署。

院长办公会的其他事项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二节 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十六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学院依据《高等院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学院章程》制订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保障学术委员会根据其章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由学院不同专业的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教授和副教授组成。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置若干专门委员会,各系设学术分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在专业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发挥重要作用,需要不断完善学术管理体制、制度和规范。其主要职权和职责是:

(一)审议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二)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三)调查、处理学术纠纷;

(四)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五)按照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成员由分管教学工作院领导、教学科研部门负责人、与教学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各专业领域优秀“双师型”教师、行业企业有关专家组成。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或副院长担任。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研究、指导、接受咨询、审议和决策学院教学工作的组织,依照《学院章程》和有关规定审议学院教学发展规划、教学经费预算和教学改革措施等重要事项;审议教学奖评定标准和办法、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以及教学管理制度;对专业设置、调整、建设和课程建设等方面提出原则性意见;审议各专业的培养目标、培养计划制(修)订的原则;促进教师队伍建设及教学水平提升;评审各类重大教学项目,突出项目培育职能,指导帮助完成成果转化。

第十八条 学院设立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是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专门机构,下设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委员会和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委员会。

第三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群团组织

第十九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系、部、处、室、馆、中心等基层组织为单位,由教职员工直接选举产生。其中,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院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学院依据教育部颁布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第32号令),制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明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运作和议事规则,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学院实行两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十条 学院工会是学院党委和山西省科教文卫体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群众组织,依法代表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参与学院管理与监督。学院工会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一条 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全院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规定行使以下职权:

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形成并提交关于学院管理和发展事项的大会提案;

讨论与学生切身利益有关的学院基本规章制度;

收集和反映学生代表对学院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决议,选举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等学生组织的领导机构。

第二十二条 学院共青团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作用。

第二十三条 学院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依据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成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学院建设与发展建言献策。

第四节 系部管理体制

第二十四条 学院教学行政系统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系(部)在学院有关规章制度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学院本着事权相宜、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系(部)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系(部)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系(部)根据学院规定和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发挥教育教学的主体作用,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二)根据学院总体规划,拟定和实施专业(群)建设发展规划;

(三)制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和其它教学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负责教研室建设工作,组织教师开展教学、科研活动,推进教育教学改革,组织或参与课程开发、教材编写,组织开展课程标准、实训指导书和教学资源等建设,积极开展社会服务;

(五)负责教职工的教育与管理。制订和实施教师专业培训计划;

(六)制订教学工作计划,负责教学各环节的组织实施,执行教学规范,严格教学管理;

(七)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负责学生考试考核和成绩评定,负责毕业生的就业指导与推荐;

(八)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组织学生开展各种体育、文化、艺术活动和各类竞赛活动;

(九)完成学院交办的其它工作。

系(部)负责人(主任)是本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部门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在院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系(部)直属党支部负责本系(部)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工作,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系(部)负责人履行职责。

系(部)直属党支部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系(部)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系(部)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系(部)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系(部)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二十六条 系(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讨论决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系(部)根据相关规定实行党务、系(部)务公开制度,依法接受师生员工监督。党政联席会议由直属党支部书记或副书记主持。

第二十七条 系(部)实行分学术委员会、工会小组制度。分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学术事项的咨询、决策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系(部)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工会小组是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形式。

第五节 组织机构

第二十八条 学院根据管理的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管理工作机构;根据人才培养、专业建设和科学研究的需要设置教学科研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或领导小组等临时性协调机构,协调和处理有关事务。

学院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活动。

设置图书馆等公共服务机构,各公共服务机构根据学院规定履行保障和服务等职责,为师生员工提供服务,保障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九条 学院教职工由专职教师、兼职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

第三十条 学院对教职工实行分类管理、分类聘任,具体制度包括:

(一)教师的资格认证、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的职级和岗位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的岗位聘任制度。

第三十一条 学院实行全员聘任制、岗位责任制、民主监督制。学院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任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并在教职工不同发展阶段组织针对性培训。

第三十二条 学院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院公共资源,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奖励和各种荣誉;

(三)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发展规划及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学院章程和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学院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二)严谨治学、服务社会、为人师表;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珍惜和维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

(五)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六)聘约规定的义务;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 学院坚持以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为核心,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符合高等职业教育规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制度。

学院以提高教师实践教学能力为重点、促进学生就业创业为导向,坚持理论与实践并重,按照培养业务骨干与引进专业急需人才相结合、提升专业技能与开展资格认证相结合、打造专职队伍与优化兼职人员相结合的发展思路,提高应用型专业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努力打造适应应用型人才培养需要的双师型教师队伍。

学院积极适应1+X证书制度试点和职业教育教学改革需求,培育具备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能力的教师。把国家职业标准、国家教学标准、1+X证书制度和相关标准等纳入教师培训的必修模块,发挥教师教学创新团队在实施1+X证书制度试点中的示范引领作用。

第三十五条 学院通过考核评价对业绩突出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对不履行义务的教职工,依照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六条 学院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改善教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为教职工接受继续教育,开展教学、科研和进行学术交流提供便利。

学院鼓励教师参加由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权威机构组织的与本专业实践技能相关的国家职业(执业)资格、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职业能力认证及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等资格认定,促进专业教师从单一教学型向教学、科研、实践的综合型人才转化。鼓励教师参加技能竞赛、创业创新大赛等活动,达到以赛促学、以赛促教、以赛促建的目的。

第三十七条 学院尊重教师的创造性劳动,倡导和保护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并具有相应的学历学位、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三十八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权利保障机制,设立申诉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受理教职工申诉事项,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章 学 生

第三十九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在学院注册的受教育者。

学生是学院办学的受益权人。

第四十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利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调换专业,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完成学业要求,具备条件后获得学历证书;

(五)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自治组织和学生社团;

(六)根据规定申请国家和学院的资助,获得就业创业指导服务;

(七)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八)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对纪律处分和关涉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十一)法律法规及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国守法,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珍爱生命,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二)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学院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认同学院教育理念,热爱劳动,团结互助;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提供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和助学贷款的相应信息;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和生活设施;

(六)珍惜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七)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 学院严格遵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教育部令第41号),并按照学院学生管理有关规定开展学生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纪、违规或违法的学生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处理或处分。学院对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十四条 学院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生活、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以及就业创业指导等服务。按规定为学生提供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服务。支持学生开展课外科技活动,鼓励学生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指导鼓励学生接受劳动教育培养,锤炼“大国工匠”精神。保护学生诚实劳动和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第四十五条 学院依据国家规定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规范学生申诉处理的程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听取学生代表对学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进行自主管理的权利。

第六章 经费、资产与校园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院办学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实行以财政拨款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接受社会捐赠等为辅的多渠道筹集办学经费的机制。

学院收费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学院坚持勤俭办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四十七条 学院遵循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和“统一计划、分级预算、使用申报、流程审批”的财务管理流程。

第四十八条 学院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预算原则,合理编制学院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和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四十九条 学院严格按照《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资产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坚持勤俭办学,不断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五十条 学院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其他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院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五十一条 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服务与安全稳定体系,努力创建绿色校园、智慧校园与平安校园,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章 校园与社会

第五十二条 学院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与评价。

第五十三条 学院加强与所在地的紧密联系,加强社会服务载体建设、增强社会服务合力,提升社会服务的影响力和辐射力。

第五十四条 学院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团结校友力量,共同提升学院社会影响力。争取校友和社会各界的捐赠与资助,助力学院事业发展。校友包括在学院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工,以及学院授予各种荣誉职衔的社会各界人士。

学院依实际情况设立山西国际商务职业学院校友会,校友会依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学院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使用捐赠,依实际情况设立教育基金制度,保证捐赠目的实现。

第五十五条 学院积极开展国际(境外)职业教育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境)外优质职业教育资源,与国(境)外职业院校开展多层次的交流与合作项目,促进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水平提升。

第五十六条 学院坚持开放、融合、创新等原则,积极开展合作办学、共建产学研创基地、社会实践、顶岗实习等多种方式,密切与社会、行业和企业的联系。

第五十七条 学院坚持信息公开,在校园网站开辟专栏,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八章 学院标识

第五十八条 校训:强学力行、教学相长。

第五十九条 学院的校徽为圆形,由学院英文名称、不同肤色的手组成。校徽主体以蓝色为基调,寓意海洋、交流、国际化。

校旗为蓝色长方形旗帜,旗面中央为学院校徽及白色中文院名。

第六十条 校庆日为每年5月20日。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学院党委会审定,报山西省教育厅核准。学院章程的修订案,可以依据以上程序对章程进行修订核准,并重新发布章程。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相符的,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时修改。本章程生效之后制定的学院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院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会负责解释,并监督本章程的执行,受理对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活动的举报和投诉。学院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保障本章程实施。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核准后自学院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