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党员的组织发展工作是高校党建工作的重要组成。为了认真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十六字方针,确保党员发展质量关,基本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同时推动我院学生党建工作的开展,形成“大一有党员,大二有党小组,大三要有党支部”的良好局面。根据上级党委有关文件精神和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管理办法。
一、“党员发展”工作由院学生党支部负责,在院党委领导下和院团委配合下进行。
二、“党员发展”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2、思想作风正派,严于律己,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上一个学期至本学期“党员发展”工作开始为止的期间内未受过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
3、经过党校学习培训并顺利结业。
4、学习态度端正,学习目的明确,学习勤奋、刻苦。智育成绩大一学生智育排名在全班前5名,大二学生综合测评排名在全班前8名,大三学生综合测评排名在全班前10名。
5、推优率原则上要求高于30%。
6、密切联系群众,同学关系融洽,在班级中有较好的群众基础,在学习、工作、生活和社会活动中起一定的带头作用
7、社会工作认真负责,踏实肯干,能积极主动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8、积极参加班、系、院组织的校园文化活动和其他校内外活动。
三、“党员发展”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另行安排。
四、“党员发展”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班级党员按照学生党支部的要求,综合班主任、任课教师和班级意见,将所在班级的推优材料报到党支部。
2、支部委员会汇总各班推优材料,并结合院团委的推优意见,分年级进行讨论,确定本期发展对象的候选名单。
3、党支部对本期发展对象的候选名单予以公示,并召开组织生活会对本期发展对象的候选名单进行充分讨论、酝酿,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最后确定本期发展对象的名单。
五、其他说明
1、严禁出现拉选票现象,如若发现,一经查实取消该生一年参与推优入党资格。
2、最低推优率原则上确定为30%。如有特殊情况,党支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实施本办法。
3、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学生党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