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网络违法案件报告和协助查处方式,现制定如下制度,发现以下行为之一的,我单位将及时向公安机关计算机安全监察机构进行报告。
第二章 违法行为
第二条 网络使用用户利用国际互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条 网络使用用户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四条 网络使用用户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四)其他危害计较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三章 生效与解释
第五条 本制度由学院网络电教实训中心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