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离退休干部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建立健全学院教职工退休制度,让退休教职工感受到组织在思想上关心、生活上照顾、精神上关怀,提升退休干部职工的荣誉感、使命感、获得感、幸福感,根据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中共山西省委老干部局、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干部荣誉退休制度(试行)的通知〉》(晋老发〔202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院在编教职工。
第二条 教职工退休前,学院人事部统一安排,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各部门负责人、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前由学院主要领导进行专题谈心谈话;其他教职工退休前由分管院领导、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专题谈心谈话。
专题谈心谈话要肯定工作成绩,听取意见建议,提出希望要求,引导调整心态,适应角色转变。谈话可采取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方式进行。
第三条 教职工接到退休文件后,由学院人事部为其举行荣誉退休仪式,仪式参加人员包括:学院领导、学院组织部、人事部、工会负责人、退休教职工所在部门代表。原则上学院于每年六月和十二月举办集体荣誉退休仪式。仪式可以采取宣读退休文件、回顾工作历程、发表赠言感言、重温入党誓词、颁发荣誉证书、纪念品、合影留念等方式进行。仪式要庄重热烈、简朴大方。
第四条 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规定,在退休文件下发后,学院人事部要按时办理退休审批、退休待遇申报、住房公积金退休封存、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等社保参保情况变动、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金发放等。
退休教职工特殊贡献待遇按照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对原劳模等荣誉人员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6]56号)有关规定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退休教职工是党员的,组织部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将本人组织关系转到退休党支部或居住(生活)地基层党组织。同时,学院组织部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数据平台,并开展好涉老政策宣传、学习活动、看病就医、生活服务平台介绍、提供服务指南等服务对接工作,实现教职工工作和光荣退休无缝衔接。
第五条 学院退休党支部负责与退休教职工进行日常沟通联系,协助办理有关事宜,做好解释及信息反馈工作,组织引导退休教职工积极关注 “山西老干部”及本地老干部工作官方公众号,用好“学习强国”、“三晋通”等互联网平台,为退休教职工学习、生活提供便利。
第六条 教职工退休后,在重要纪念日、重大庆典和节日期间学院开展集中走访慰问,按有关规定适当发放慰问品或慰问金。不定期组织开展退休教职工健康体检、文体活动、参观学习等。退休教职工家庭出现重大变故或去世时,应及时看望,适当随送慰问品或慰问金。
第七条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学院退休党支部负责组织新退休教职工党员加强党章党规党纪学习,引导退休教职工严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退休教职工要严格遵守关于讲座、论坛、庆典、刊登、出版、接受采访、网络行为以及在企业和社会团体兼职(任职)、继续从业、出国(境)审批、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重要情况报告等方面的纪律规定。担任过领导职务的退休干部党员要做讲政治、守规矩的表率。
第八条 学院组织部负责落实关怀帮扶有关规定,及时掌握新退休教职工生活情况,重视关注特殊困难退休教职工,将家庭收入低、身患严重疾病、经历重大自然灾害或者事故等特殊困难的退休教职工纳入帮扶范围,实行动态管理,完善工作机制。通过党内关怀、志愿者服务、社会救助、拓宽帮扶资金渠道等办法,切实帮助特殊困难老同志解决好急难愁盼问题。
第九条 组织部、人事部、规划财务部、后勤保卫中心、工会和退休党支部等相关部门要落实好退休教职工的相关政策待遇,了解退休教职工的思想状况、家庭情况、兴趣爱好,积极化解思想矛盾,解决特殊困难,有针对性地做好服务管理工作。
第十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制度实施后,退休教职工的退休待遇的领取方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事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