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学院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加强我院教学质量监控,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督导工作是学院教学质量管理和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学督导的主要任务是对学院的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
第三条 教学督导根据督导情况对教学单位的教学工作质量做出独立判断和评价,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干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教学督导组在教学诊断与改进中心的领导下,对全院教学单位的教学秩序、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及教学工作状态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
第五条 学院教学督导组成员由3-5人组成,设组长1人。
第三章 聘任、解聘及待遇
第六条 学院教学督导组成员实行聘任制,由校外退休或在职人员组成,聘任条件如下:
(一)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能够胜任教学督导工作。
(二)具有丰富的教学或管理经验,业绩良好,具有高级职称。
(三)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和组织纪律。
(四)热爱教学工作,具有先进教育理念,具有较高政策水平和指导能力。
第七条 学院督导组成员的聘任由教学诊断与改进中心推荐,经学院分管院领导批准后,颁发聘书。每届聘期为一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八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将解除对督导专家的聘任:
(一)因身体等客观原因不能继续承担教学督导工作的;
(二)聘任期间出现教学事故或受到行政处分的;
(三)有违督导工作原则,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九条 学院督导组成员待遇含税3000元/月,在此基础上组长补贴500元,经考核后按月发放(不包括寒暑假)。
第四章 职责与权利
第十条 教学督导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教学秩序检查。对日常教学工作进行检查,及时了解课堂教学状况、学生的学习状况、教学管理部门和各教学单位的教学安排状况,以保障教学秩序的正常运行,每周教学秩序检查不少于2次/每人。根据教学安排,开展常规性的学期初、期中、期末教学秩序巡视。
(二)随堂听课。对课堂教学的运行和效果进行检查和评价,与师生充分交流,掌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反馈评价和建议。督导组成员每人每周听课不少于12课时,每次听课后须填写《听课记录表》,并于每月末将《听课记录表》交督导组,督导组每学期末交教学诊断与改进中心保存备查。对于课堂教学中存在的问题,积极与授课教师交流并反馈意见。若授课教师经多次反馈后仍无明显改进,应书面通知授课教师所在教学部门,由系部安排专人“传帮带”并提出改进措施。
(三)联系相关系(部)。依据学期工作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对教学单位进行走访、座谈,加强与系(部)的联系和交流,及时掌握教学情况,针对问题给予指导。
(四)专项检查。每学期完成对各系(部)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执行情况的督查,并对实习、实训、课程设计、考试试卷、毕业设计(论文)等各类教学资料及归档情况进行抽查,每项抽查不少于5份。
(五)调查与研究。针对影响学院教学质量的关键问题或根据学院有关要求,通过查阅教学档案、听课、访谈、问卷调查、会议研讨等方式进行调查研究,并形成书面报告、提出意见建议。
(六)出席或列席学院教学重大活动;参加校内或校际间教学督导工作的学习交流。
(七)组织督导组会议。督导组每学期初、期末各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制定工作计划、汇报工作进展、总结工作成效,交流经验、提高水平,此外,每月第一个星期二召开一次督导工作例会,由督导组组长负责主持,安排和布置当月的具体工作。
(八)提交督导工作报告。督导组每学期末以书面形式向教学诊断与改进中心提交本学期《督导工作报告》及《督导听课分析报告》。由教学诊断与改进中心整理后,向主管领导汇报,并及时反馈给相关的教学单位和授课教师。
(九)参加师生座谈。每学期每人参加系(部)组织的师生座谈会不少于1次,听取师生对教学安排、教学质量和教学改革的意见和建议,并向教学诊断与改进中心及时反馈。各系(部)要结合本部门教学工作实际开展情况,积极邀请并安排教学督导组参加本系(部)师生座谈会活动。
(十)协助教学诊断与改进中心制定相应教学管理制度。
(十一)完成学院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 教学诊断与改进中心在每学期初下发督导工作的具体安排,督导组每学期末应当将本学期各项检查表等原始记录提交教学诊断与改进中心。
第十二条 督导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可以行使以下权利:
(一)查阅或调阅与督导工作有关的文件资料、教学档案等;在开展巡视、听课、检查或调研等活动时可要求相关单位或人员予以积极配合与支持。
(二)可在事先未通知任课教师或有关人员的情况下,进入教室、实训室或其他教学场所。
(三)可向任课教师、学生及相关人员了解有关教学情况。
(四)向教学诊断与改进中心、教务科研部、各系或教师本人反馈督导情况及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督导组成员应结合学院教学重点工作,随时关注学院发展,积极建言献策,注重学习交流,提升督导工作水平。
第五章 考核与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教学诊断与改进中心负责对督导组的工作进行考核,考核每年一次。督导组内部实行登记制度,对各督导成员的工作及督导效果逐项登记并考核。督导成员的教学督导工作主要通过查阅教学督导工作记录表、平时检查、督导效果等进行评价确定。考核不称职的督导员,学院予以提前解聘。对无故未完成额定工作量的,原则上酌情扣发报酬,情节严重者可终止聘任。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督导工作专项经费,支付相关督导活动费用及督导成员报酬等费用,为教学督导工作的开展提供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系(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部门督导实施细则,积极配合和支持学院教学督导组开展工作,接受院教学督导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积极改进并及时反馈整改情况。
第十七条 各部门或个人如对教学督导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有异议,可在收到教学督导组意见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向教学诊断与改进中心提出复核申请,由教学诊断与改进中心组织复核。
第十八条 设立学院督导工作办公室,为督导组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办公用品。
本办法由教学诊断与改进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山西国际商务职业学院
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