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学院实际情况,依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条 学院的固定资产是依照国家法律、通过计划、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固定资产投资、预算拨款、单位预算外收入、接受捐赠、赞助等渠道所形成的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各类固定资产。
第三条 固定资产实行财务部、后勤保卫中心和各部门三级管理。即:财务部设固定资产总分类账,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的宏观管理与核算;后勤保卫中心设分部门财产物质使用台账,负责分部门财产协调管理与使用;各部门设固定资产保管使用卡,负责资产全面有效使用,以三级管理处室为基础,相互配合,严明其责,确保学院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四条 学院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物资。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条 学院后勤保卫中心的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对后勤保卫中心所属范围内的固定资产进行登记造册、盘清核实,做到账、卡、物相符。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投入、使用、处置和清点盘查等,是固定资产管理的重要环节。要认真对待,逐步掌握固定资产的运行规律,实施有效的环节管理。
第三章 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七条 材料是指一次使用即消耗或逐渐消耗而不能复原的物资,如金属、非金属的各种原材料、燃料、试剂等;易耗品是指玻璃器皿、元器件、零配件、办公用品、纸张、计算机耗材等;低值品是指单价在二百元以下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既不属于材料范围又不属于易耗晶范围的用具设备,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科教器具等。
第八条 严格存货的计划、验收、入库、统一保管和领用程序。没有审批手续,原则上不准出库(特殊情况除外)。
第九条 建立存货周转情况的信息反馈制度。每学期进行一次库存盘点,并制作盘点明细表,对亏损及报废的物资,应查清原因,明确责任,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处理或处罚。
第十条 严格财务监控制度。财务部按经济指标、月计划经费额度等控制支出,存货定额管理,合理确定采购资金的使用,避免库存积压,把存货成本降至最低程度。
第十一条 会计、保管应对材料和低值易耗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实行成本费用一次性记账。
第四章 物资采购原则
第十二条 坚持集体、统一采购的原则。成立由办公室、财务部、后勤保卫中心、纪检监察室、采购员、质检员、各职能部门人员组成的专家采购小组,负责全院的政府采购工作。
第十三条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购工作必须公开化,应将所购物资的数量、价格在一定范围进行公示。严禁暗箱操作。
第十四条 所采购物资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和要求,坚持合理低价、质优服务优的原则。坚决杜绝伪劣商品流入校园。
第五章 招标采购
第十五条 学院单次所购物品总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集采目录商品,应通过政采平台竞价采购或采取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由学院招标办组织实施。
第六章 一般采购
第十六条 学院所购物品总金额10万元以内的,可采用价格询比、单一来源、网上商城或协议供货三种方式。具体办法参照《山西国际商务职业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坚持物资采购原则,严格物资采购程序,坚持货比三家,同时要比价格、比质量、比服务。
第七章 采购物资的审批、报销和保管
第十八条 学院各部门的物资采购,原则上每月初须向服务保障中心申报购置计划。购置计划中应写明所购物资的品名、规格、型号、用量、用途等并由各部门负责人和院领导签字。
第十九条 一般采购,须经各部门负责人和院领导审核批准。未经审批不得采购。
第二十条 采购物资的票据,必须有院领导、部门负责人、经手人共同签字,经审批后方能报销。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23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后勤保卫中心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一校:京丽
一审(二校):吕志强
二审:马栋
三审:李焕忠
三校:京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