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学院安全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校园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国家安全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监督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和“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全员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实行安全网格化管理,落实各级、各岗位和各区域安全责任。
第三条 安全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突出安全工作的重要地位,明确安全工作的主体任务和确保安全的根本途径。
第四条 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学院安全包括财产安全、网络安全、消防安全、校内及周边环境治安安全、国家安全、医疗急救、交通安全、用电安全、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等。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六条 学院成立校园安全管理委员会,成员包括院领导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学院法定负责人为校园安全责任人,对校园安全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的院领导为校园安全管理人,对校园安全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其他院领导对分管领域的校园安全工作履行指导、教育、督促、检查等职责,负直接领导责任。
校园安全管理委员会设办公室,成员包括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七条 各部门成立部门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部门负责人任组长,为安全责任人,全面领导部门安全工作。部门须逐级落实安全责任,明确各级、各岗位安全责任人及其安全职责。
第八条 校园安全管理委员会全面领导校园安全工作;部门承担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安全主体责任;学院教职工承担本人岗位职责范围内安全的直接责任。
第九条 学院职能部门承担分管领域安全的安全监管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履行指导、教育、协调、督查和制度规范建设等职责。
(一)党政办公室承担国家安全的教育和线索挖掘的监管责任;
(二)学生管理部承担学生在校期间安全的监管责任;
(三)团委承担共青团和学生社团活动安全的监管责任;
(四)教务部承担学生教学及考试安全的监管责任;
(五)保密室承担涉密安全的监管责任;
(六)档案管理人员承担学校档案安全的监管责任;
(七)财务部承担学校财产安全的监管责任;
(八)信息中心承担网络与信息安全、教室、实训室安全的监管责任;
(九)图书馆承担学校图书馆和借阅室安全的监管责任;
(十)后勤保卫中心承担治安、消防、交通、维修、建筑施工、水电气暖、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等监管责任;
(十一)学院各部门承担各自部门网络安全、用电安全、资产安全等监管责任;
(十二)其他领域的安全监管责任由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承担。
第三章 安全职责
第十条 校园安全管理委员会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制定实施校园中长期安全规划,审定校园安全工作制度和预案;
(二)落实安全责任制,与各部门负责人签订安全责任书;
(三)做好校园安全工作的人员和资金保障;
(四)定期召开校园安全工作会议,研究处理重大安全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校园安全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五)健全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每季度至少组织1
次安全检查,适时开展校园安全重点领域专项整治;
(六)健全校园安全工作监督体系,推进校园安全工作专业化建设;
(七)健全校园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体系,全面负责校园安全突发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八)健全校园安全工作奖罚机制,组织年度考核,表彰校园安全工作先进个人和集体,处分校园安全事故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十一条 校园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安全职责
(一)拟定校园安全工作计划,经校园安全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校园安全检查,协助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进行安全检查;
(三)督导各部门的安全工作,向有安全隐患问题的部门发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并督促落实整改;
(四)监督校园安全设施管理与运行情况,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五)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拟定校园安全重点部位,报校园安全管理委员会批准;
(七)参与组织校园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
(八)参与校园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
进行校园安全事故调查,向校园安全管理委员会提出安全事故处
理建议;
(九)定期向校园安全委员会汇报安全工作情况,及时报告重大安全问题;
(十)完善校园安全工作档案;
(十一)贯彻落实校园安全管理委员会部署,完成校园安全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部门安全职责
(一)健全安全工作机制,逐级落实安全责任、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各级各岗位安全职责;
(二)确定本部门的安全重点单位,落实安全重点部位每日巡查制度;
(三)积极配合和支持上级部门的安全检查;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自查;及时整改安全问题隐患;
(四)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安全宣传教育与培训;
(五)完善安全事故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六)组织参加校园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七)做好工作职责范围内个人安全管理工作;
(八)建立健全安全档案;
(九)落实校园安全管理委员会的工作部署,按要求报告履
行安全职责情况和安全工作信息。
第四章 责任区域
第十三条 部门对独立管理、使用或监管的区域承担安全主体责任,出租给校外单位或个人的,须在合同内明确其安全责任并监督落实。
第十四条 多个部门共同管理或使用区域的安全主体责任由相关部门商定,或由校园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协调确定,或由校园安全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公共区域的安全主体责任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承担,外聘公司管理的,须在合同中明确其安全责任并监督落实。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十六条 学校将校园安全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学校定期表彰校园安全工作先进部门和个人,对校园安全事故实行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
第十七条 对校园安全事故的监管责任部门、主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依据事故性质、情节轻重、职责要求、处置方法是否妥当、补救措施是否到位等情况,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校园安全工作责任追究主要包括约谈、通报批评和相应党纪政纪处分。实施责任追究期间,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不
得终止安全隐患整改和事故善后等工作。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人进行约谈。
(一)安全责任落实不具体、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不到位、安
全隐患整改不及时的;
(二)发生轻微安全事故或对存在的安全事故苗头重视不够的;
(三)其他应当进行约谈的情形。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对责任部门和个人进行通报评批;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不整改安全隐患的;
(二)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当,引发重大或群体校园安全事故的;
(三)因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或整改不力导致校园安全事故发生,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损失的。
第二十一条 约谈或通报批评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由校园安全管理委员会做出决定,校园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处分涉嫌违纪违规违法的责任部门或责任人,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23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各自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后勤保卫中心负责解释。
一校:京丽
一审(二校):吕志强
二审:马栋
三审:李焕忠
三校:京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