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做好学校食堂管理工作,提高学校食堂管理水平,按照《食品安全法》、《卫生部、教育部学生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和《卫生部关于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等要求,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一条 学校食堂建设管理制度
(一)学校食堂应该取得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办齐各项手续。
(二)食堂选址应防止各种污染源的影响,食堂距牲畜圈、校园独立式厕所及贮粪池、垃圾存放站(池)及污水排放点等污染源的最小允许距离为25米。
(三)食堂的设施设备布局应当合理,不应与教学用房合并设置(小伙房除外)。厨房的噪声及排放的油烟、气味不得影响教学环境。
(四)食堂一般应包括独立的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备餐间、食品分发场所、就餐场所等。
(五)食品加工操作间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与排水。
(六)应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设备。
(七)操作区应设置在室内。布局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进行设置。不具备分设条件的,应在不同时段分别运作。
(八)根据供餐人数规模,配备必要的蒸煮、清洗、消毒、冷冻(藏)设施及设备。
(九)配备由耐磨损、易清洗的无毒材料制造或建成的餐饮具专用洗刷、消毒池等清洗设施设备。
(十)配备2个以上的水池,清洗动物性食物和植物性食物的水池应分别设置,不得混用。各类水池应用明显标识标明用途。
(十一)清洁操作区不得设置明沟排水,地漏应能防止废弃物流入及浊气溢出。
(十二)食堂供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食堂用餐场所应设置足够的自来水装置,供用餐者洗手、清洗餐具。
(十三)食堂建设要本着“节俭、安全、卫生、实用”的原则,严禁超标准建设;
第三章 食品安全管理
第二条 食堂食品安全检查制度
(一)食堂管理人员要随时检查食堂的环境卫生,并做好检查记录。
(二)学校膳食科每天不定时检查一次食堂的卫生情况,并做好记录。
(三)检查内容包括:
1.食堂内的环境卫生:地面是否有残留的食物残渣等垃圾,地面坑洼处是否积有污水,垃圾桶是否加盖,水池内外、排污地沟等处有无堵塞,是否有饭菜残渣,灶台、操作台等处是否干净、整洁。
2.从业人员的个人卫生:从业人员是否做到 “四勤”,是否正确穿戴工作衣帽,有无戴首饰上岗,有无在工作区或操作间吸烟,有无在操作间内高声喧哗,有无不良卫生习惯,分发食物时是否戴一次性口罩和一次性手套。
3.从业人员的操作规范:从业人员是否按流程进行规范操作,做到生熟、荤素分开,有无不规范操作现象。
4.库房卫生:检查库房是否通风、整洁、整齐、明亮。
5.餐具用具卫生:检查餐具用具是否按要求清洗、消毒、保洁、存放。
第三条 食堂食品安全基本要求
(一)食堂在加工食品时,必须要做到生进熟出。
(二)食堂必须配备防鼠、防蝇、防风、废弃物存放、清洗消毒和洗手设施。
(三)食堂工作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取得健康证后上岗,做好个人卫生,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戴饰物,上岗前和便后应洗净双手,操作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四)管理人员必须每天进行食品质量验收工作,并做好记录。
(五)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混有异物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不得加工供应,熟食品和生食品分开存放。
(六)食品必须烧熟煮透,供应的熟食品应在备餐间内存放和供应。
(七)不得供应生食水产品、生冷拌菜和改刀的熟食卤味。
(八)饭菜必须按规定每日每餐留样。
(九)食品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做到先进先用。
(十)接触食品的容器、工具用后应及时清洗干净,妥善保管。要有明显标识,严格分开。盛放熟食品容器和厨具应经有效的消毒。
(十一)经常保持食堂和餐厅的环境整洁,清洁用工具不得与食品同池清洗。垃圾桶必须加盖,并定期清理。
第四条 食堂食品安全检查标准
(一)库房:食品按类别品种上架,堆放整齐,食品与非食品不得混放。食品进出做到先进先出,易坏先用。
(二)操作间:每日炒菜结束后,作料桶加盖,工器具放置有序;灶面周围墙砖保持清洁,地面不留污垢及油垢;蒸饭板、蒸箱、消毒柜、冰箱、操作台、水池等用品整洁;案板、餐具每餐消毒(30分钟以上),保持地面清洁;各区域内做到四无:无鼠、无蟑螂、无蛛网、无寄生虫;做到餐厅内桌椅、地面、门窗整洁。地面无垃圾、无积灰、无痰迹。
(三)个人卫生:做到四勤,不在工作场所抽烟,不许对食品打喷嚏,不许戴耳环、戒指;开始工作前、上厕所后、处理被污染物后、从事与食品生产无关的其他活动,操作期间应经常洗手。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五条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的健康,直接影响师生的健康。且从业人员必须了解食品卫生知识,学校须定期对食堂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确保学校食堂的食品卫生安全。
第六条 食堂人员上岗制度
(一)食堂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相关法规。必须是能严格按照卫生要求做好食堂卫生的人员。
(二)食堂人员必须是个人卫生习惯好,讲究卫生的人员。
(三)食堂人员上岗前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四)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具有有效健康证明持证上岗,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到法定机构体检一次,体检符合要求,由疾控中心颁发的健康证,方可从事食堂工作。
(五)食堂从业人员一旦患上传染性疾病(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成渗性皮肤病等)不得从事食堂食品加工和销售工作。
(六)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应做四勤: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七)从业人员不能穿拖鞋上岗,不能戴首饰上岗。
第七条 食堂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制度
(一)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专间操作人员还应戴口罩。
(二)从业人员操作前手部应洗净,操作时应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手部还应进行消毒。
(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在有下列情形时应洗手:
1.处理食物前;
2.上厕所后;
3.处理生食物后;
4.处理弄污的设备或饮食用具后;
5.咳嗽、打喷嚏或擤鼻子后;
6.处理动物或废物后;
7.触摸耳朵、鼻子、头发、口腔或身体其他部位后;
8.从事任何可能会污染双手的活动(如处理货项、执行清洁任务)后。
(四)非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在有下列情形时应洗手:
1.开始工作前;
2.上厕所后;
3.处理弄污的设备或饮食用具后;
4.咳嗽、打喷嚏或擤鼻子后;
5.处理动物或废物后;
6.从事任何(其他)可能会污染双手的活动后。
(五)个人衣物及私人物品不得带入食品处理区。
(六)不得在食品处理区内吸烟、饮食或从事其它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七)进入食品处理区的非加工操作人员,应符合现场操作人员卫生要求。
第八条 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一)学院食堂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经常参加食品卫生知识及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学习,掌握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常识,并能对本单位的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要定期组织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做到人人掌握应知应会的食品安全知识,按要求操作,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三)食堂从业人员必须积极认真参加培训,认真做好学习记录。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九条 学院食堂库房管理制度
学校食堂的库房是储存食品原料的重要场所,规范的库房管理也是保证师生食品卫生安全的重要环节。
(一)食堂库房必须专人负责,为保证食品安全,库房限时上锁,除管理员外任何人都不得擅自入库;
(二)库房内设置食品架,原材料分类摆设,食品原材料等应离地10cm,离墙10cm,离棚65cm放置;
(三)严格执行出入库制度,做好出入库记录;
(四)严禁“三无”食品及腐烂变质的食品、原料等入库存放;
(五)保持库房卫生清洁,物品规整,保证通风良好;
(六)设置防蝇、防鼠等设施,安全有效;
(七)库房管理人员必须穿戴工作衣、帽,佩戴有效的健康证及卫生知识培训证上岗工作;
(八)库房管理工作未按上述规定操作,造成纰漏,将追究库房管理员、负责人责任。
第十条 仓储保管制度
(一)食堂的库房必须保持清洁,每天清扫,保护良好的环境卫生。
(二)库房要保持干燥、通风、整洁,防止物资因受潮而霉烂变质。
(三)食堂库房应设专人管理,做到随手关门,非库房管理人员不得任意进出。
(四)任何人员不得私自动用库房内的物品,保管员应提高警惕,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五)库房物品应按标记标识有序存放,食品与非食品不得混放或混装,食品必须隔墙10厘米,离地10厘米。
(六)在库房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灭蝇、灭鼠药、农药及个人用品。
(七)超过保质期或霉烂变质食品要及时销毁,不得存放在库房内。
(八)食品原材料进出库房必须有完整的记录。
第十一条 学院食堂原料采购及索证制度
(一)食堂原料采购必须有专人负责,并掌握食品卫生知识和采购常识;为了保证食品卫生安全,加强过程管理,验收食物时一定要坚持"一看二闻三手感"的原则,有问题的食物坚决不能使用。
(二)建立索证索票档案,索取的检验报告要分类并按时间顺序存档管理。
(三)每次采购食物索要收据,并保存收据至食品进食后无异常。
(四)食品原料采购负责人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并佩戴有效的健康证。
(五)食品采购回来,要有二人以上的人验收,并有验收记载。
(六)凡无人验收或无验收记录,均视为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食堂不得加工、使用。
第十二条 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规定,加强食品采购索证管理,设有专人负责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和台账记录工作。
(二)从事食品采购索证工作人员要熟悉餐饮业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基本知识和感官鉴别常识。
(三)从学校入围企业采购并签订采购供货合同,并留存供货企业资质证明和每笔供货清单。
(四)采购食品必须查检并索取检验检疫报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等证明材料,留存采购票据,并进行台账记录。
(采购票据应当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
(五)台账要按规定格式如实记录进货日期、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等。
(六)采购食品索取的有关资料应当按产品类别、进货时间顺序整理,妥善保管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票据和进货记录,妥善保存备查,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三条 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一)采购食品添加剂时,应向供货方索取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建立进货台账,并妥善保管好票据。
(二)严格落实食品添加剂“五专”管理制度,即食品添加剂应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
(三)食品添加剂的存放应有固定的场所(或橱柜),标识“食品添加剂”字样,盛装容器上应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
(四)食品添加剂必须做到专柜加锁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放。
(五)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采用精确的计量工具称量,并有详细记录。
(六)食品添加剂必须有包装标识和说明书。标识内容包括:品名、产地、厂名、生产许可证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生产日期、保质日期、使用范围与使用量、使用方法等,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包装标识和说明书未标示以上内容的,一律不准使用。
(七)食品添加剂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并做好领发、使用登记工作。
(八)加工食品过程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包装标识或说明书用称量工具准确定量添加。严禁滥用或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第十四条 食品留样管理制度
食品留样,是预防师生食品中毒的有效措施,是检验是否是食物中毒的重要依据。
(一)食品留样,是预防师生食品中毒的有效措施,是检验是否是食物中毒的重要依据。每餐坚持饭菜留样,并在留样容器盒上标明菜名、日期、时间等。
(二)饭菜留样应留足数量(不少于125克),储存于专用冰箱,温度保持在0—10摄氏度左右。
(三)饭菜留样必须坚持48小时。
(四)严格按照要求做好台账登记。
第六章 加工管理
第十五条 操作加工管理制度
(一)进入操作间的烹调人员必须携带有效的健康证。
(二)进入操作间的人员必须穿戴工作衣、帽。
(三)所有待使用的容器、用具必须洗净、消毒。
(四)食品加工前应检查是否有感官异常。
(五)进入操作间的食品必须洗净,盛装食品的容器必须放在指定的台案上,不得放置在地面。
(六)油炸食品的食用油不得反复使用二次以上。
(七)各岗位工作时必须随时清扫地面、案台。
(八)废弃物应置于垃圾桶内并将垃圾桶加盖。
(九)无防蝇窗纱的窗户不得打开。
(十)个人物品不得带入操作间。
(十一)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检查各岗位人员操作情况。
第十六条 学院食堂粗加工管理制度
(一)肉、禽类食品用专用清洗池清洗,用专用菜板、专用刀进行切割,装入专用容器备用。
(二)蔬菜类根据不同品种进行粗加工。
1.叶菜类摘除不可食部分,用洗菜池清洗干净后,用专用案板、专用刀根据食谱要求切割装入专用容器备用;
2.根茎类:在洗菜池中清洗干净外皮,需打皮处理的,打皮后再次清洗,然后用专用菜板、专用刀根据食谱要求切割装入专用容器备用;
(三)粗加工人员必须穿戴整齐工作衣、帽,佩戴有效的健康证。
第七章 功能间管理
第十七条 操作间管理制度
操作间是烹调食品的重要场所,也是保证食品卫生安全的重要环节。
(一)操作间是烹调食品的重要场所,也是保证食品卫生安全的重要环节。负责烹调加工的厨师要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和相关卫生知识,增强其法制意识和食品卫生安全意识。
(二)操作人员在加工时要严格按卫生要求操作,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加工食品时不能对着饭菜咳嗽、打喷嚏,不能用手抠鼻屎、耳垢,上厕所后要洗手。
(三)食品调味时要严格按烹调卫生要求进行,切忌用手指直接沾汤品尝,不能用汤勺、锅铲盛汤汁放入口中品尝。
(四)制作好的成品菜要直接用清洁、卫生消过毒的容器盛装,不能用抹布或围裙擦拭容器。
(五)成品菜不能直接放在地上,防止异物带入容器对食品造成第二次污染。
(六)抹布、锅盖、防蝇罩等要保持清洁,分类使用。
(七)操作台上的调味品要分类摆放,并及时加盖。
(八)煮熟的饭菜要及时进入售饭间。
第十八条 售饭区管理制度
(一)售饭区的工作人员必须穿戴工作衣、帽、口罩,携带健康证上岗;
(二)每天配餐前后必须将紫外线灯,对售饭间进行空气消毒;
(三)售饭区内的一切食品容器、用具、餐具必须洗净、消毒;
(四)操作台使用前必须用75%的食用酒精擦拭消毒;
(五)杂物及非直接入口食品不得进入售饭区内;
(六)出售食品的从业人员的手不得接触钱币等污物,操作人员必须经常洗手;
第八章 洗消管理
第十九条 食堂清洁卫生制度
学校食堂使用的餐具、容器、用具不仅用量大、周转快,而且与进餐者直接相关,如果餐具及容器、用具不洁,被病原微生物污染,通过就餐环节,病菌或病毒就会进入体内,造成肠道传染病或食物中毒事故、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与流行。
(一)食堂必须坚持每天一小扫,每周一大扫,有脏随时扫。
(二)食堂餐用具,每次用餐后必须进行清洗,消毒。
(三)清洗食品必须按照初洗、精洗,清洗过程严格分开,未清洗的食品不得进厨房进行清洗。
(四)食堂内根据现有的防蝇蚊设施,进一步加强灭蚊蝇措施,做到消灭蚊蝇,蟑螂,老鼠等有害动物。
(五)非食堂有关工作人员,禁止进入食堂。
第二十条 餐具、用餐清洗消毒制度
(一)使用后的餐具必须在指定的餐具洗涤槽内将食物残渣和油污洗涤干净,再将餐具置于另一餐具洗涤槽内用洗涤剂冲洗干净,再用清水冲洗干净;
(二)确认餐具已洗净后,将餐具置于待消毒的餐具存放架上;
(三)将待消毒的餐具置于餐具消毒设施中消毒;
(四)将消毒后的餐具置于餐具保洁柜中待用;
(五)操作间侍使用的餐具及供学生使用的餐具必须使用餐具保洁柜中已消毒的餐具,否则不得使用;
(六)操作间使用的食品容器、用具必须在指定的容器洗刷槽内洗刷,洗刷后置于指定的消毒器内进行消毒(或以75%的酒精擦拭消毒);
(七)未经清洗消毒的容器用具不得使用。
(八)独立的洗消间内必须配备消毒设备、洗刷设备、保洁设备。
(九)公用区洗消范围包括所有档口的公用餐饮具、备餐间、食品留样盒、洗碗间等。
(十)严格按照消毒程序进行公用具消毒;
煮沸蒸汽消毒一般控制温度100℃、保持10分钟以上;
红外线消毒一般控制温度120℃、保持10分钟以上;
洗碗机消毒一般控制温度85℃,冲洗消毒40秒以上;
消毒剂如含氯制剂,一般使用含氯250㎎/L,餐用具全部浸泡入液体中,作用5分钟以上。
(十一)洗刷工具必须用专用的水池,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拖把等的水池混用。
(十二)洗涤、消毒公用具所使用的洗涤剂必须符合食品洗涤剂、消毒剂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十三)公用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工用具不得使用。
(十四)消毒后的公用具必须储存在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公用具分开存放,并在储存柜上标有明显标记。
(十五)洗消负责人必须做好餐具消毒台账记录。
第九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院食堂防投毒措施
学校食堂工作是学校安全工作的一件大事,关系到学校全体师生的健康与生命安全,关系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稳定。
(一)严把采购、储存、加工、供应等各环节的安全关;
(二)原料库专人专管,其他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入内,库房随时上锁;
(三)操作间除本餐厅从业人员外,任何人不能随意进入,从业人员离开时要锁门;
(四)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增强员工防投毒意识;
(五)各环节由专人负责,学院膳食科定期对防投毒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隐患要及时纠正。
第二十二条 食品安全报告及处置制度
如果发生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一)逐级报告:发现短时期内出现多例有呕吐、腹泻等类似食物中毒症状的病人时或接到食物中毒通知,餐饮单位负责人应及时向学院、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报告内容有:发生中毒的单位、地址、时间、中毒人数及死亡人数、主要临床表现、可能引起中毒的食物等。
(二)救治病人: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以最快速度将中毒人员送往医院,积极配合协助有关部门救治病人。
(三)保护现场,保留样品: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厨房操作间。病人的排泄物(呕吐物、大便)要留样,以便有关部门采样检验,为确定食物中毒提供依据。
(四)如实反映情况:配合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调查,按照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与本次中毒有关的人员应如实反映情况,将病人所吃的食物,进餐总人数,同时进餐而未发病者所吃的食物,病人中毒的主要特点,可疑食物来源、质量、存放条件、加工烹调的方法和加热的温度、时间等情况如实向有关部门反映。
(五)对中毒食物的处理:在查明情况之前对可疑食物应立即停止食用并按规定封存。配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引起中毒的食物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食堂卫生责任追究制度
(一)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由服务保障中心负责。
(二)每天坚持做好饭菜留样和台账记录,饭菜留样应存放于冰箱,温度应在0—10摄氏度,具体餐厅专人负责。
(三)一旦发生食物中毒,立即报告学校安全领导小组,再由学校安全领导小组报教育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疾控中心,并组织人员将中毒师生送往医院,进行抢救。
(四)粗加工区,操作间,配餐间要分别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和指导,每间确立固定的员工,严格按流程进行操作,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避免出现混岗和食品交叉污染。
(五)食堂管理人员指定专人负责餐具、容器用具消毒和保洁工作,要求严格按《餐具用具消毒制度》进行消毒和保洁。
(六)凡不负责任,检查不力,不按要求操作,造成食物中毒事故,学校将按有关规章制度追究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报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校食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按照消防部门检查要求配置消火栓、消防箱、灭火器材。
(二)食堂加工、烹调食品使用电器、燃气时,先检查设备是否安全完好,再开启开关。
(三)在操作使用食品加工机械时,先检查零部件安装是否坚固,机器是否完好,才能进行操作使用。但机器在运转时严禁将手或物体伸入运转设备内操作,防止事故发生。
(四)食堂在操作或卫生清洗工作中严禁把水撒在电器设备或电源设备上,防止触电事故发生或引起电器设备等的损坏。
(五)必须关闭燃气,且油温下降时才能离开,防止热油燃烧引起火灾。如意外燃烧失火,速盖上灭火毯,并迅速用灭火器灭火,严禁直接用水灭火,防止伤人。
(六)食堂在设备运转中,炉灶在燃烧中禁止操作人员离开岗位,防止事故发生。
(七)每天营业结束后要检查水、电、燃气是否关闭,门窗是否关好。
(八)食堂工作人员须熟悉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知道灭火器所在位置。定期进行消防知识培训,定期检查灭火器是否有效,并及时更新。
(九)严禁工作人员在食堂特别在操作间吸烟,一旦发生火情迅速报警并通知后勤保卫中心。
第二十五条 学校食堂燃气使用管理制度
(一)燃气设备的安装
燃气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由专业的燃气安装公司进行安装,并经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燃气设备的安装位置必须符合相关规定,不得安装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也不得安装在通风不良的地方。
燃气设备必须配备强排风装置。
燃气设备的安装必须配备防火设施,如灭火器、烟雾报警器等。
(二)燃气的使用
燃气使用前必须检查设备是否正常,如有异常情况必须及时处理。
燃气的使用过程中,必须保持设备周围的通风良好,不得堆放杂物。
燃气的使用过程中,必须保持设备周围的环境清洁,不得有易燃易爆物品。
燃气的使用过程中,必须保持设备周围的人员安全,不得有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设备周围。
(三)燃气设备的维护
1.燃气设备的维护必须由专业人员定期进行,不得由非专业人员进行。
2.燃气设备的维护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如有异常情况必须及时处理。
3.燃气设备的维护过程中,必须保持设备周围的通风良好,不得堆放杂物。
4.燃气设备的维护过程中,必须保持设备周围的环境清洁,不得有易燃易爆物品。
5.燃气设备的维护过程中,必须保持设备周围的人员安全,不得有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设备周围。
(四)燃气泄漏的应急处理
1.发现燃气泄漏时,必须立即停止使用燃气设备,并关闭燃气阀门。
2.发现燃气泄漏时,必须及时通知专业人员进行处理。
3.发现燃气泄漏时,必须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第十章 其它管理
第二十六条 食堂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一)食堂管理人员要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直接责任人职责,严格执行学校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规定。
(二)食堂必须按要求将餐厨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下水道、倒入公共厕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三)餐厨废弃物实行分类管理,分别处理。食品原料粗加工产生的垃圾(菜叶、根须、动物内脏、毛皮等垃圾物)按生活垃圾处理,即倒入垃圾桶加上盖子,运往学校垃圾站;泔水类垃圾(食物残渣、饭、菜、汤水、锅底、留样处理物等)按规定倒入专用泔水桶,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转运处置。
(四)泔水类垃圾按要求与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签订回收协议书。
(五)餐厨废弃物处置安排专人负责,服务保障中心加强对食堂餐厨废弃物处置工作的检查监督,对不按规定处理餐厨垃圾的食堂,责令立即改正。
第二十七条 学校食堂大宗食材采购制度
(一)大宗食材应集中定点采购,采购学校公开招投标入围企业产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索票;
(二)禁止采购以下食品
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没有检验检疫报告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包装食品;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三)采购食品时,必须向供货方索取该批食品的检验报告。肉类食品还要索取检验检疫报告。索取的各种证明应妥善保存,以备查验。
(四)采购食品时应对食品进行感官检查,采购包装食品时应查看食品包装标识内容是否齐全,如是否有生产日期、保质期,进口食品必须有中文标识,标识内容不全或无中文标识的不应采购。
(五)采购食品应遵循用多少定多少的原则,以保证食品新鲜和卫生质量,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第二十八条 餐饮公司准入和退出机制制度
(一)准入规定
资质要求:准入的公司必须通过学院公开招投标入围,并具备从事餐饮行业的资质和许可。
信誉要求:准入的公司应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无不良经营记录,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人员要求:准入的公司应具备一定数量的专业管理人员,保证餐厅的日常管理和食品安全卫生。
管理制度要求:准入的公司应遵守学院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食品采购、储存、加工、销售等环节的质量控制和操作规范,确保餐厅运营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财务要求:准入的公司应提供近一年的财务报表,证明其具有足够的资金和资产支持餐厅的运营和发展。
服务收费:经营过程中所有收费需通过学院的收款系统收费,不得使用现金及其他收款方式。
其他要求:中标后,按招标文件要求10日内签订合同,并向甲方缴纳不少于拾万元的食品安全风险保证金,期满后,无违约行为风险保证金不计利息全额退还,经营期间不允许分包、转包。
(二)退出机制
自愿退出:餐厅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因自身原因需要退出的,应提前三个月向学院提交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交接。
餐厅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学院管理制度或损害学院利益的,学院有权强制其退出,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考核要求:按实际就餐就餐率进行考核,考核不达标的。经甲方约谈仍不达标的,勒令退出。
(三)终止协议
在学校和上级的检查、验收、评比中暴露出的问题比较严重,必须停止营业的;
经营中出现师生食物中毒或消防、餐饮设施设备使用管理制度或执行不力,经营管理混乱,被相关行政部门处罚且限期改。整改不力的;
掺杂使假、销售无证过期有害食品,直接危害学生身心健康的;
擅自停餐造成严重影响的,擅自提高饭菜价格或食品卫生安全和服务质量存在问题等原因引起就餐人员霸座静坐。聚众闹事的群体事件,影响恶劣的,不能尽快整改而达到十分满意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2024年10月23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学院后勤保卫中心负责解释。
一校:京丽
一审(二校):吕志强
二审:马栋
三审:李焕忠
三校:京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