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公务车辆管理,严肃公务用车纪律,控制学院支出,根据《山西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和学院公务用车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第二条 学院公车由学院办公室进行日常校内工作调度,日常保养维护由后勤保卫中心负责。
第三条 建立公车使用记录制度。明确记录使用时间、使用事由、使用人、批准人等。因应急使用公车,使用后,相关人员应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第四条 严禁公车私用,驾驶员未经学院办公室安排,不得擅自出车。因擅自出车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及造成的后果由其本人承担。
第五条 驾驶员应爱护车辆,确保车况良好和行车安全。
第六条 公车不使用时段须停放于学院内,严禁将公车停放在居民住宅区或公共场所。
第七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必须立即报告学院办公室及后勤保卫中心,必要时报告院长,并保护好现场,待学院有关人员到达后进行处理。如有人员受伤,应立即送受伤人员去医
院抢救治疗。
第八条 公车校外借用由院长批准,各部门公务用车如需租赁社会车辆,参照《山西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24年10月23日起实施。
第十条 本制度由学院后勤保卫中心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一校:京丽
一审(二校):吕志强
二审:马栋
三审:李焕忠
三校:京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