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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国际商务职业学院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

作者: 来源:后勤保卫中心 发布日期:2025-04-16 浏览: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保障全体师生身体健康,维护正常教育学秩序,在突发传染病疫情时能及时迅速做出应急处理,结合实际,制定山西国际商务职业学院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

第一条 建立疫情报告组织管理体系

建立院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的全员参与的传染病疫情管理运行机制。设立以健康驿站负责人为传染病疫情总报告人、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传染病疫情报告人、辅导员为班级疫情报告人的联防联控管理体系。

第二条 疫情报告人职责

(一)做好日常传染病防控的巡查、监测及传染病知识宣传教育活动的组织、开展与落实工作;

(二)做好传染病疫情和疑似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测及上报工作;做到预测有依据,报告要逐级,不得瞒报、缓报、漏报、谎报;

(三)配合传染病防控部门做好传染病疫情的处置工作,建立传染病疫情或疑似传染病疫情信息共享工作;

(四)做好传染病疫情和疑似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处置方法的建档、归档及活动资料、图片留存工作,为防控传染病疫情提供可靠的、科学的理论依据。

第三条 法定传染病报告病种

(一)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

(二)乙类传染病:甲型H1N1流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三)丙类传染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手足口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管理的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其他传染病、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水痘、森林脑炎、结核性胸膜炎、人感染猪链球菌、不明原因肺炎及其它);

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按照乙类、丙类管理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

第四条 疫情报告时限

(一)同一班级,1天内有2例或不同班级连续3天内有多

个学生(5例或以上)相似症状患者(如发热、腹泻、呕吐等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控传染病病种疑似病例,以下相同),辅导员应分别向系负责人和疫情总报告人报告具体情况,同时,医务人员要及时开展治疗,并做好相应登记(包括:病人的发病日期、班级、姓名、性别、年龄、症状、是否就诊、排查结果、采取措施、登记人等),并对治疗过程进行监测和建立档案;

(二)同一班级1天内有3例或学院连续3天内有10例以上相似症状患者。辅导员应分别向系部负责人和疫情总报告人报告具体情况,系负责人和疫情总报告人会同医务人员应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通过分析,做出初步判断是否是疑似传染病,是否需要进行隔离观察治疗。并形成分析报告,报分管领导;

(三)同一班级1天内有4例或学院连续3天内有20例以上相似症状患者,班级辅导员要每天坚持对本班学生实行晨检、午检制度并将每天的检查结果逐级上报系负责人、分管领导,同时报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教育行政部门,并形成三方会商机制,做到信息共享、协调配合、积极应对、群策群力共同应对可能发生的传染病疫情。

第五条 疫情报告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传染病疑似病人时,不得隐瞒、谎报或缓报。

第六条 实行报告人责任追究制度,凡第一时间没有如实报

告造成重大过失或传染病流行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报告人责

任。

第七条 接受属地卫生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中心部门对疫情登记报告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

第八条 凡患有传染病的师生经隔离治愈后,须有公立医疗机构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方可返校上课。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24年10月23日起实施。

第十条 本制度由学院后勤保卫中心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一校:京丽

一审(二校):吕志强

二审:马栋

三审:李焕忠

三校:京丽